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En
华中师范大学“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22

华中师范大学“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规范研究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认定及分类资助管理办法》,特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研究生设立“华研自强助学金”。

第二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不含委培、MBAMPA等在职培养类型研究生。研究生在同一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5000元以上(含5000元)社会捐赠奖学金者不再参评。

第三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和现阶段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评定依据。

第四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布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落实实施。各培养单位助学金的总额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拨付。

第五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1、依据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助学金资助额度最小的一档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每生。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参照《华中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认定及分类资助管理办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六条 申请“华研自强助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学院和研工部认定的贫困研究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3.学习刻苦努力。

4.原则上同等条件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优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华研自强助学金”

1.有课程不及格者。

2.有违法违纪、道德品行、学术行为不端者。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或有不良消费习惯(如酗酒、铺张请客等)者。

4.恶意欠费(学费、住宿费等)。

第七条 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挂*研究生工作部,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前期宣传、方案设计、材料收集及名单报送等常规工作。

2、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华研自强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递交《华研自强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认定材料。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单位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单位“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4、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资助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但须同时兼顾学生隐私权保护。

5、各培养单位上报材料由研工部审批后,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学院报送的名单将助学金一次性打至研究生银行账户。

6、“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防止一切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做到管理到位,给予政治思想上关心爱护,学习生活上指导帮助,使他们在财力支持和素质支持下健康成长。

第九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1212月起施行